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房估协规〔2025〕2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房估协规〔2025〕2号
各会员单位: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经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2025年9月4日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强化估价机构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展现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社会信誉,推动行业生态可持续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及《广州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广州市备案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估价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第四条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监督、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自律诚信与维权委员会负责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过程的异议调查评判、不良行为调查评判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估价师人数、执业年限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执业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党建活动参与、行业研究建树、行业活动参与、社会活动参与、纳税信用、不良竞争行为举报等;
(三)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公开表扬等。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自律惩戒、执业质量不合格(即报告评分低于60分)、业绩未如实申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公共管理机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其他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统计方式:
(一)对于可以在备案系统、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获取到的公开信息,由协会负责采集、统计;
(二)对于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信用信息,由估价机构自愿主动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协会采集到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时,应书面告知估价机构:
(一)估价机构对不良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协会应在受理估价机构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估价机构。经核实确实有误的,撤销或纠正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
(三)估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及应用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累计计分制,计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估价机构自愿上报信用信息材料提交至协会,由协会负责统计各机构的信用信息最终得分,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估价报告质量得分×50%+良好行为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在广州市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参与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的估价机构,设定基础分50分。
估价报告质量得分:根据最新年度抽检的估价机构估价报告质量得分的50%计算(如有多次评审,则取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取整至小数点后一位)。
良好行为信息得分:通过良好行为获取的加分总分值。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实施动态更新,估价机构出现不良行为,经协会核实属实的,即判定为“失信预警”或“失信”,并及时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公布。
房地产估价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被判定为失信预警:收到自律惩戒、执业质量不合格(即报告评分低于60分)、业绩未如实申报等。若估价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公共管理机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则直接判定为“失信”。
第十五条 结合信用信息各项指标的得分,对估价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分值在前20%的优秀估价机构,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给予优先推荐单位评优、专家评选等激励措施;
2.给予政府、协会类课题承接优先推荐合作机会措施;
3.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及官方公众号等多方面宣传估价机构正面积极形象。
4.主动向政府、国有企业、国资委、或相关企业推介信用信息优秀的估价机构。
(二)被判定为“失信”、“失信预警”估价机构的名单,根据失信严重程度采取相应行业自律措施。
第十六条 各估价机构最终信用信息分值结果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评价周期定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信用信息申报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原则,由估价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是否参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试行期间如有疑问,可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反馈,后续将结合试行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附件:
附件1:表1-1良好行为信息计分标准表、表1-2 不良行为信息指标表
附件2:信用信息采集方式指引表
附件3: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表(估价机构填写)
附件1
表1-1良好行为信息计分标准表
指标分类 |
评价指标 |
计分标准 |
|||
单项分 |
计分 上限 |
计分说明 |
|||
机构执业 管理 |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建立估价质量控制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4大管理制度。 |
1分 |
4分 |
根据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最高分4分。 |
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 |
党建活动参与 |
组织机构人员参与党建活动的情况。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行业研究建树 |
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课题研究。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房地产估价专业见解的文章。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机构人员加入协会专家库。 |
0.5分 |
5分 |
满足标准加0.5分。 |
||
机构人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成果评审。 |
0.5分 |
5分 |
满足标准加0.5分/项,否则不加分。 |
||
行业活动参与 |
机构专家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担任讲师或在相关行业交流会议中提出建设性建议,彰显行业专家形象的。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机构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座谈会、年会等。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社会活动参与 |
参与正面、积极的志愿者活动、慈善捐款、环保行动、教育支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
0.5分 |
5分 |
满足标准加0.5分/项,否则不加分。 |
|
纳税信用 |
取得B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否则不加分。 |
|
举报涉嫌不合理异常低价投标、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表彰奖励 |
表彰奖励 |
获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获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
公开表扬 |
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1分 |
10分 |
满足标准加1分/项,否则不加分。 |
注:关于不良竞争行为举报可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六条中的内容进行判定:会员举报涉嫌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可以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一)投标(响应)报价。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 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算,应与该项业务资产评估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投入的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以及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费用,合计作为客观收费依据;(三)历史收费。采取相同或相似业务类型、相同资产负债规模的已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客观收费依据;(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证据。
表1-2 不良行为信息指标表
指标分类 |
评价指标 |
自律惩戒 |
①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因恶意压价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政策规定而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自律惩戒的行为。 |
执业质量 不合格 |
报告抽查评审不合格(低于60分) |
业绩未如实 申报 |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申报业绩。 |
行政处罚 |
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
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刑事处罚。 |
被公共管理机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
机构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信用监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机构法人被列入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其他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注:1.对收到疑似“恶意压价”行为,协会将组织信用自律诚信与维权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判;经评判属实的,将结合影响程度给予机构“约谈、警告、业内通报”等自律惩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②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③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④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⑤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⑥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⑦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③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④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⑤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附件2
信用信息采集方式指引表
采集内容 |
证明材料 |
采集方式 |
|
估价报告质量情况 |
最新年度估价报告质量得分结果。 质量抽检报告为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子系统-报告备案模块中的备案报告。 |
协会采集 |
|
良好行为信息 |
估价质量控制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
机构的盖章管理制度文件 |
机构上报 (一次提交、三年有效) |
党建情况 |
可以证明参与党建活动的文字说明、照片或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房地产估价行业课题研究参与情况 |
课题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验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房地产估价专业见解的文章 |
文章接收或发表证明材料及原文(自论文发表之日起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机构人员加入协会专家库 |
协会专家库名单 |
协会采集 |
|
机构人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成果评审 |
参与成果评审的有效证明材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机构专家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担任讲师、相关行业交流会议中提出建议情况 |
行业组织的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座谈会、年会等参与情况 |
行业组织的会议通知、通报等文件或报道、签到表、照片等资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志愿者活动、慈善捐款、环保行动、教育支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信息 |
有关部门的参与人员信息记录、感谢信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B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
纳税信用荣誉证书或其他官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不良竞争行为 信息 |
提供相关有利证明材料 |
机构举报 |
|
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
获奖证明材料或官方通报的奖励信息(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市级行业协会及以上表彰 |
获奖证明材料或官方通报的奖励信息(自获得之日起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并对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产生积极、正面意义的情况。 |
宣传报道文本截图、视频材料等(自宣传报道之日起1年内有效) |
机构上报 |
|
不良行为信息 |
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惩戒 |
以行业自律组织对外公布的自律惩戒信息为准 |
协会采集 |
报告抽查评审成果 |
以年度抽查评审结果为准 |
协会采集 |
|
业绩申报情况 |
以备案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
协会采集 |
|
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以官方通报的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
协会采集 |
|
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
以官方通报的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
协会采集 |
|
机构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信用监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机构法人被列入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以官方通报的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
协会采集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以官方通报的信息或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
协会采集 |
附件3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表
(估价机构填写)
基本信息情况 |
|||||||
估价机构名称 |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登记类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
成立日期 |
|
||||
联系电话 |
|
网址 |
|
||||
良好行为信息 |
|||||||
机构内部管理 制度 |
□ 估价质量控制管理 |
□ 估价档案管理 |
□ 财务管理制度 |
□ 人事管理制度 |
|||
党建活动参与 |
□组织机构人员参与党建活动的情况。 |
累计()次 |
|||||
行业研究建树 |
□ 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展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课题研究。 |
累计()次 |
|||||
□ 在公开期刊上发表房地产估价专业见解的论文。 |
累计()次 |
||||||
□ 机构人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成果评审。 |
累计()次 |
||||||
行业活动参与 |
□ 机构专家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担任讲师或在相关行业交流会议中提出建设性建议,彰显行业专家形象。 |
累计()次 |
|||||
□ 机构人员积极参加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举办的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座谈会、年会等。 |
累计()次 |
||||||
社会活动参与 |
□ 参与志愿者活动、慈善捐款、环保行动、教育支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
累计()次 |
|||||
纳税信用等级 |
□ 取得B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
||||||
表彰奖励 |
□ 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
累计()次 |
|||||
□ 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累计()次 |
||||||
公开表扬 |
□ 作为先进典型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
累计()次 |
注:机构存在以上良好信用信息请在方框内打“√”,并按照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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